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“十不准”
1.不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,提高收费标准,扩大收费范围。
2.不准在义务教育阶段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。
3.不准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取择校费或借读费。
4.不准以改善办学条件为由,强行要求学生家长捐资、赞助。
5.不准向学生强制收取保险费。
6.不准强制学生统一订购校服、作业本。
7.不准强制学生购买教辅资料。
8.不准借开展活动,如军训等名义向学生收费。
9.不准组织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活动。
10.不准任何部门以任何名义对中小学生搞摊派、搭车收费。